镇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来源:镇康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3-08-30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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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现将《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30日 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和《临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通知》(临政发〔2022〕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光伏资源开发管理,坚持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切实解决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力争实现“十四五”期间全县新能源装机实现200万千瓦以上、投资突破100亿元以上、产值突破10亿元以上、税收实现1亿元以上的目标,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项目管理 (一)及时更新完善资源图和项目库。实行项目“即时增补、动态退出”管理方式,县发展改革局要根据“三区三线”划定和全县现有自然资源现状动态开展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统筹资源条件、电力供需、生态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将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统一纳入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经县级相关要素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同意后,及时在云南省新能源项目综合管理平台更新推送项目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按照应统尽统的原则汇总形成全县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镇康供电局等,从要素保障、落实并网条件等方面对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进行会审,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经济可行”的原则编报项目,争取纳入省级项目库统一管理。 (二)制定年度建设方案。县发展改革局要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成熟度和接网条件,对在库项目按照在建、新开工、拟建和储备进行分类管理,提出建设时序排序,充分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拟定光伏年度建设方案,按照相应程序逐级上报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争取列入当年投产清单计划,未纳入年度方案的项目当年不得开发建设。 二、强化要素保障 (三)落实用地用林支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用地必须符合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天然林地等。对符合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架设在25度以上其他农用地上的光伏方阵用地,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和风力发电项目,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四)光伏项目建设要与专项发展规划衔接。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城镇、乡村发展的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推进光伏发电项目、风力发电项目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电网发展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资源利用现状的有效衔接,确保全县集中式、分布式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科学、规范、有序开发。 (五)统一用地租赁价格。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和风力发电项目按永久用地进行管理,依据现行标准依法依规进行征转用。在不破坏耕作层及农用地生产条件和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光伏方阵区用地允许以租赁的方式使用。明确最低价格,可采取二十年一次性付清或五年一付的方式进行支付。二十年一次性付清的,租赁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300元/亩/年;采取五年一付,租赁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500元/亩/年。承包经营权为集体的,租赁收入群众分红不得超过50%,其余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承包经营权为企业的,由流转方与企业方自行协商确定。征(租)地协调工作由乡(镇)、村负责,企业给予乡(镇)、村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 (六)依法依规完善项目建设前各项手续。纳入项目库和年度投产计划清单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用地、用林最新文件要求,严禁占用和触碰永久基本农田、稳定耕地、基本草原(地)、乔木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等重点区域,对涉及采矿、探矿权范围的尽量避让并依法依规进行协商。项目业主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投资开发协议,1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应实现开工(办理用林用地、环保水保、接入系统审批等开工前期手续的时间可剔除,剔除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装机规模10万千瓦及以下项目,开工6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10万千瓦以上项目,开工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 (七)加强配套工程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本体和配套送出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升压站工程及升压站至电网企业变电站段送出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和购买燃煤发电系统调节服务等方式实现。 三、严格准入控制 (八)倡导“新能源+”的项目建设模式。实施资源配置与产业引进、工业引进、招商引资、光伏上下游企业协调发展的模式。结合全县区域产业发展布局,利用风光资源开发撬动和引入其它产业和工业企业,统筹合理引导、推动光伏上下游开发与其它产业协同发展,以落地见效加大考核力度。 (九)实施“新能源+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积极开展“千村万户沐光行动”,鼓励以“新能源+乡村振兴”和分布式光伏、风电等方式,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县域内开发光伏的企业要积极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 四、建强专班强化调度 (十)建强工作专班,统筹项目管理。进一步建强工作专班,调整充实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组员的镇康县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局,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现有的矿电、建材(光伏)专班和项目业主单位中抽调。具体负责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日常事务工作,做好项目实施的综合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按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一)强化工作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压实责任,县级各要素保障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和投资业主单位均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公司法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股室(站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按照“日报告、周调度、月推进”的方式强化工作调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每周对在建项目以书面报告或实地调研的形式开展周调度工作,每月通过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一次项目建设推进会,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五、完善项目退出回收机制 (十二)严格项目退出机制。通过市场化竞配并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项目,项目业主要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不得圈占、囤积倒卖开发资源。对存在前期圈占资源、只备案不开工建设、转手牟利、哄抬地价等行为的企业,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36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2〕37号)的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0天,整改期满仍未能满足条件的,依法依规收回开发权,取消备案或核准,自动解除协议,将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项目业主不得参与我县光伏开发建设。对依法依规收回开发权的风光项目资源,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按照程序重新优化选择配置项目投资开发主体。 六、建立健全机制 (十三)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县新能源项目建设和“投产并网”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的作用,统筹推进全县光伏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不定期组织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强化上下联动与左右协同。加强日常动态跟踪监管和调度,对投资排名情况进行通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指标保障,加快土地调规与使用土地行政审批。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指导加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县水务局负责加快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项目用林指标保障、使用林地行政审批。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工作专班各项工作,将加快光伏发电、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高位推动,压实责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投产清单建设的项目按期投产。 (十四)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督促项目业主按照规定时限推进项目建设,及时报送项目推进情况,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同时做好工作调度,定期监测评价目标完成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项目业主单位认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对项目推进缓慢、责任落实不力的项目业主单位进行通报和约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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