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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规范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2-1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主管部门:

县市场监管局

三、实施机关:

县市场监管局(部分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10.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000131110002】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000131110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000131110002】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首次申请(00013111000201)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变更(00013111000202)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00013111000203)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五)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六)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

(七)实施机关:县市场监管局(部分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八)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九)行使层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十三)初审层级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

3.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

4.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条 使用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四)许可证件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条 使用登记

(五)改革方式:

(六)具体改革举措

优化准入服务,精简下放许可事项。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加大证后监督抽查力度。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变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特种设备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特种设备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注销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2)使用登记证。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条 使用登记、第3.10条 报废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颁发使用登记证/不予颁发使用登记证。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条。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七)是否需要鉴定

(八)是否需要鉴定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达到报废条件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依据: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三)年检周期: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六)年检是否收费: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四)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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