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来源: 作者: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08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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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三季度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县5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镇康县南伞加斌面条销售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干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0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加斌面条销售店销售的米干(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07-20)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3530900717630114,并委托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干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你店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非其主观故意,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3〕8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生产企业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所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对经销商,生产商加大审核。严把质量关,查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索证索票齐全。 二、镇康县南伞陶六米线加工销售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干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0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陶六米线加工销售店销售的米干(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07-20)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3530900717630118,并委托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干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你店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非其主观故意,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3〕8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生产企业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所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出库时做好相关记录。对经销商,生产商加大审核。严把质量关,查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索证索票齐全。 三、镇康县南伞锦园米线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粗饵丝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2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锦园米线店销售的粗饵丝(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07-22)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3530900717630123,并委托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粗饵丝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你店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非其主观故意,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3〕8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生产企业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所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严格筛选供应商,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做到及时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出库时做好相关记录。 四、镇康县南伞小方副食批发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干、饵丝、饵块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0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小方副食批发销售的米干、饵丝、饵块(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07-20)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3530900717630110、DBJ23530900717630111、DBJ23530900717630112,并委托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干、饵丝、饵块的行为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非其主观故意,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3〕8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生产企业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所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出库时做好相关记录。对经销商,生产商加大审核。严把质量关,查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索证索票齐全。 五、镇康县南伞成林包子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5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成林包子店销售的油条(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07-25)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3530900717630303,并委托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30.00);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食品添加剂4袋。3、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3〕8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加工油条时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所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依法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主体责任,不使用含有铝的食品添加剂,进一步加强食品自查,防范食品安全。 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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