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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违反监管规定,被戴上“电子手环”


来源:镇康县司法局  作者:杨杰  时间:2025-01-0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了有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镇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一名多次违反外出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范某某佩戴“电子手环”,这也是我县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首个案例。

2024年11月中旬,镇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开展日常信息化核查过程中,通过大数据核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范某某存在多次不请假外出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对该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和情况核实,该社区矫正对象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镇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对该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处分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此次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俗称“电子手环”或者“电子腕带”),既检验了“智慧矫正”建设以及设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同时也彰显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目的在于通过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给犯罪情节较轻者一个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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