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纠纷+人民调解”:镇康县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显成效 |
来源:镇康县司法局 作者:李白 时间:2025-01-2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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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地处西南中缅边境,边民世代跨境而居,同根同族、血脉相连、语言相通、文化相同、习俗相近,跨境通婚历史久远,因此涉侨事务较多,伴随而来的涉侨纠纷比较常见。一直以来,镇康县坚持和发展好“枫桥经验”,针对涉侨纠纷较为突出,排查化解存在难度等问题,着眼“明侨情、护侨权、便侨利”,实现“解侨忧、安侨心”,充分发挥出涉侨纠纷多元化机制作用,及时把涉侨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并取得明显成效。以下案例是一起涉侨纠纷案例,本文从该案入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带大家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涉侨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7日,辖区内的侨眷蒋某向镇康县侨联反映其因车辆管理费用与承租人未达成一致协议,申请帮忙调解。为依法维护侨胞、侨眷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侨益司法保护工作,镇康县侨联联合南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起纠纷进行调处,经过调解人员3个多小时的努力,该起因租赁车辆引发的矛盾纠纷终于得到化解。 【案情回顾】2023年10月11日,蒋某把自有出租车出租给张某,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20000元,若租期不满退租,张某需向蒋某支付15000元违约金。2024年5月,张某在征得蒋某的同意后,把该出租车转租给毕某,并向蒋某支付了违约金15000元。张某与毕某约定延续张某与蒋某的承租期限,也同样约定若租期不满毕某退租,需向张某支付15000元的违约金。2024年10月,毕某把车交还给蒋某,并支付给张某15000元违约金,同时结清了使用该车时产生的所有费用。 经过运输公司结算,该车2024年车辆管理费为4960元,蒋某向张某追要车辆管理费,张某认为自己已经把车转租给了毕某,与毕某车辆交接时已经把自己使用的六个月所产生的费用向毕某支付,车辆管理费不应有自己支付;而毕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违约金,并且在租车协议中对车辆管理费约定不明,该笔费用不应该由自己支付。经过蒋某、张某和毕某三方沟通后,仍然无法对车辆管理费的承担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思路】本案中,无论是蒋某出租给张某,还是张某转租给毕某,出租方和承租方都认可承租期限,继而认可并履行了租期未满需要支付违约金这一约定,而且在出租和转租过程中,张某和毕某均在车辆使用期间支付了使用车辆时所产生的费用。从上述租车过程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在支付违约金或是使用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时,不管他们是以折抵租金方式,还是其他支付方式,都和车辆管理费没有关系。因此,调解人员确定了“抓焦点、三分摊”的调解方案。“抓焦点”是指车主蒋某对车辆管理费费用的承担没有作出明确约定,这是导致矛盾纠纷的根源。“三分摊”是指在没有明确车辆管理费由谁来支付的前提下,车主和车辆使用者均需承担该笔费用;其中车主因对该笔费用的支付没有作出明确约定,需承担较大责任;考虑到车辆使用者张某和毕某都差不多使用了半年左右,因此建议张某和毕某以对半原则对车主承担费用后剩余的部分费用进行承担。经调解,三方当事人同意了调解员提出的“三分摊”调解建议。 【调处结果】三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关于4960元车辆管理费,蒋某承担2360元,张某与毕某各自承担1300元。
—— 以案释法 —— 知识点1:人民调解主体的认定 在我国,调解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三大类,其中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司法调解又称为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又称为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调解。本案中属于诉讼外的民间纠纷,因此该案以人民调解方式来进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属于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但是乡(镇)、街道等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此案调解主体为南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由南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侨联工作人员组成,侨联工作人员虽然不是人民调解员,但是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参与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知识点2:人民调解原则是平等和自愿 本案中,当事人都是自愿参与调解,包括调解员提出“三分摊”的调解方案,对方当事人认为方案可行后才达成协议。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员是无权强迫参与调解或是强迫当事人认同调解方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组织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知识点3:人民调解不收费 有的当事人认为,人民调解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为他们维护权益和解决问题,应当收取适当的费用。恰恰相反,只要是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知识点4:人民调解协议约束力问题 有的当事人担心,好好达成的协议,万一对方不履行怎么办?有没有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呢?只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内容会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认为有必要的话也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定符合条件的,将出具司法确认书,一旦有一方违约,守约方就可以依据司法确认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去再调解、再诉讼的环节,同时也节省司法人员、调解员、当事人的精力、人力和时间成本。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知识点5:关于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问题 本案中,侨眷蒋某遇到纠纷后,第一时间找到县侨联申请解决,其实除了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以外,只要涉及民间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忙解决;涉及行政纠纷的可以请求行政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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