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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5-01-1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5〕1号


镇康县东鸿锌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代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98652314

详细地址:镇康县勐捧镇大湾田村

镇康县东鸿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法转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镇康县东鸿锌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违法转移危险废物。因本案案情复杂,2024年9月2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五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2024年9月17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7日-7月8日6辆车〔云D96367(云D5465挂)、云D99366(云D6060挂)、云GA2121(云G3030挂)、云GK1887(云A5084挂)、云D92885(云D7820挂)、豫HM8556(豫H809P挂)〕共转移约198.67吨净化渣,〔净化渣又称铜镉渣,危险废物代码:HW48(321-008-48)〕。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8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依法进行环境执法检查,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和涉嫌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林代强)1份共6页;

3.2024年8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办公室主任(张蕾)1份共7页;

4.2024年8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保安队长(李舒南)1份共4页;

5.2024年8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办公室主任(张蕾)1份共4页;

6.2024年8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供销部负责人(许运祺)1份共4页;

7.2024年8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林代强)1份共4页;

以上证据,证明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保安队长,供销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确定你公司涉嫌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的违法事实;

8.2024年8月21日法定代表人林代强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

9.2024年8月21日办公室主任张蕾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办公室主任身份证信息;

10.2024年8月28日供销部负责人许运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供销部负责人身份证信息;

11.2024年8月28日保安队长李舒南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保安队长身份证信息;

12.2024年8月21日现场检查佐证照片5张共5页,其证明现场对你公司进行环境执法调查;

13.2024年8月21日镇康县东鸿锌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14.2024年8月21日镇康县东鸿锌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净化渣(黄药渣)管理台账(2013-2024年度)复印件1份共36页,其证明你公司对危险废物净化渣的管理情况;

15.2024年8月21日过磅单复印件1份22页,其证明你公司转移出危险废物净化渣的详细数量情况;

16.2024年8月21日镇康县东鸿锌业有限公司花名册1份,其证明你公司现有员工数量情况;

17.2024年8月21日地理位置智能分析报告1份,其证明你公司位于一般管控单元;

18.2024年8月28日云南镇康云铜锌业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8页,其证明你公司净化渣又称铜镉渣。

19.2024年8月21日镇康县东鸿锌业有限公司新建储渣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5页,其证明你公司的铜镉渣的性质为危险废物;

2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复印件1份1页,其证明你公司净化渣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HW48(321-008-48)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42号)、2024年12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因本案案情复杂,不能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2024年12月10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本案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镇康县东鸿锌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转移危险废物案行政处理决定延期申请审批表》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标准,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为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且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应裁量等级为5;2.危废数量为10吨以上,对应裁量等级为5;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对应裁量等级为1。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2022年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过行政处罚),对应裁量等级为2;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跨州、市(指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对应裁量等级为4。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对应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对应裁量等级为0;3.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2。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该公司管控单元分析结果为一般管控单元,对应裁量等级为0.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尹辉

电 话:0883-6635821

地 址: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和顺路22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邮政编码:677704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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