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实施规范 |
来源:镇康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4-07-03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 二、中央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 三、实施机关: 隶属海关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五、子项: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隶属海关审批)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隶属海关审批) 【000129209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0001292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隶属海关审批)【000129209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隶属海关审批)申请注册(00012920900201) 2.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隶属海关审批)变更(00012920900202) 3.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隶属海关审批)注销(000129209002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8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4)《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全文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4)《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7.实施机关:隶属海关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市级/隶属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具有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 4.许可证件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取消收取验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国土使用证、土地租赁证明等;取消登记注册证书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企业可以全程网上办理申请。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通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管理系统”对注册的备案数据进行复核;通过系统、书证抽查,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时效进行复核。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主管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进行实地验核。 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生效。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第3条:主管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进行实地验核。 第4条: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生效。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第4条: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生效。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一)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的; (二)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的; (三)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功能作业区的; (四)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的;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第12条:主管海关应当每年对其主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1次年度审核,对于不再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等规定及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形的,按照《监管区管理办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否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主管海关(隶属海关) 十五、备注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