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相对人享有的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 |
来源:镇康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4-11-04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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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相关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 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 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行政许可救济途径 行政相对人对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 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1.时限规定: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受理机关:临沧市烟草专卖局(备注:受理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二)行政诉讼 1.时限规定: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2.受理机关:镇康县人民法院(备注:受理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的同级人民法院)。 三、投诉举报方式 1.电话:12313(全国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 2.来访来信:镇康县烟草专卖局(具体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友谊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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