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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7-1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城综执罚决字〔202371

 

当事公司名称:镇康县文银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G163***      

法定代表人:李粮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2119***1054***

联系电话:15***859***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同林茶叶分选加工厂                                      

你公司于20231011实施了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行为涉嫌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杨仕海(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310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10111010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环卫工人投诉称工业园区南班线镇康县文银商贸有限公司路口路面有大量渣土泼洒。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事发地点展开现场勘验,经勘验发现涉事车辆从工业园区南班线镇康县文银商贸有限公司驶出往公主亭方向,路面泼洒有大量渣土,造成长约300米,宽约2.8米,共计840平方米的污染带。执法人员随即调取事发路段监控,发现泼洒渣土是由运输车辆云G·84422F·62512造成,通过查询,运输车辆G·84422F·62512属镇康县文银商贸有限公司所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沿途泼洒渣土,造成城市道路污染,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1011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镇康县文银商贸有限公司运输车辆G·84422、云F·62512运输过程中沿途泼洒渣土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31011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镇康县文银商贸有限公司运输车辆G·84422、云F·62512运输过程中沿途泼洒渣土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31011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依法取得的4张照片,证明镇康县文银商贸有限公司运输车辆G·84422、云F·62512运输过程中沿途泼洒渣土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31011日,镇康县文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粮保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镇康县文银商贸有限公司运输车辆G·84422、云F·62512运输过程中沿途泼洒渣土的违法事实属实。

20231012,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70),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运输车辆G·84422、云F·62512运输过程中沿途泼洒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你公司在运输车辆泼洒渣土后,未能主动对案发路段清扫,未能消除对城市道路渣土污染的后果,此行为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镇康县文银商贸有限公司将泼洒在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南班线镇康县文银商贸有限公司路口至公主亭方向300米路段的渣土清理干净。                            

2.处罚款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公司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020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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