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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7-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城综执罚决字〔202326

 

当事公司名称: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P3FJ***          

法定代表人:曹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25****09130***

联系电话:1***581****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边境特色工业园区康达中缅商贸城***单元***    

你公司于20230426日,实施了露天焚烧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建筑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污染大气。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68***)、赵家福(执法证件号:25****68***)于202304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0426日,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投诉称工业园区镇康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工地方向烟雾弥漫并伴有浓烈的刺鼻气味飘出202304261939分执法人员到达镇康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工地。经现场检查,镇康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工地门口施工人员正在焚烧建筑垃圾,产生了大量烟雾并伴有浓烈的刺鼻气味,且该施工工地周围堆放有大量建筑垃圾。通过走访调查,确定焚烧垃圾当事者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30426未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处理,将其乱堆放在事发现场擅自焚烧,产生了大量刺鼻气味的气体,污染周边大气,影响城市市容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042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露天焚烧建筑垃圾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30426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露天焚烧建筑垃圾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3042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4张照片,证明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露天焚烧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30427日,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法人曹源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露天焚烧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属实。

20230428日,本机关依法向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送达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25),告知拟对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露天焚烧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露天焚烧建筑垃圾量大,且焚烧产生了大量刺鼻气味的气体,污染周边大气,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焚烧现场还堆放大量待焚烧的建筑垃圾,极易引发火灾,危害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仍在焚烧,消极对待执法人员要求将着火点熄灭的要求,此行为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机关责令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临沧景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镇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地址:镇康县南伞镇勐英路9号),户名: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82****1827****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511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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