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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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城综执罚决字〔2024〕3号
当事人名称:王益富 身份证号码:***229****05227*** 联 系 电 话:1***7837*** 住 所: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龙山公寓A区*幢**单元***室 你于2024年1月30日,实施了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泼洒渣土、遗漏等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杨仕海(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30日10时21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勐英南路硝厂沟路口至岩龙宾馆路口路段,有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导致勐英南路形成了长320米、宽4米、面积为1280平方米的污染带,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随后镇康县数字化城市指挥中心调取事发地点周边监控,发现是1辆黑色东风牌运输车辆(云M·CJ829)沿途泼洒渣土。事发后当事人王益富未能主动向城建主管部门报告,未能主动清扫泼洒的渣土。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王益富驾驶的运输车辆(云M·CJ829)沿途泼洒渣土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王益富驾驶的运输车辆(云M·CJ829)沿途泼洒渣土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在事发地点现场拍摄获取4张照片,证明王益富驾驶的运输车辆(云M·CJ829)沿途泼洒渣土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1月30日,王益富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益富驾驶的运输车辆(云M·CJ829)沿途泼洒渣土的违法行为事实属实。 2024年1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4〕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运输车辆(云M·CJ829)沿途泼洒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现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益富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运输车辆泼洒在城市道路上的渣土进行清扫,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责令王益富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王益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8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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