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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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城综执罚决字〔2024〕4号
当事人名称:蒋林峰 身份证号码:***524****03030*** 联系 电 话:1***8351*** 住 所:镇康县南伞镇茶山脚自建房 你于2024年2月5日11时42分,实施了驾驶吊车压坏井盖,涉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高德芳(执法证件号:25***56****)、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2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2月5日12时00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举报称:“泰和路大帝豪旁路口有井盖损坏”。2024年2月5日12时07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经现场检查,有1个井盖损坏。随后镇康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调取事发地点周边监控查询,发现在2024年2月5日11时42分,有1辆黄色吊车(云S·25477)压坏井盖。经核实,由当事人蒋林峰驾驶的黄色吊车(云S·25477)行驶到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大帝豪KTV吊装沙发,因操作不当,车辆压坏井盖。肇事后,当事人蒋林峰未进行下车检查,未主动向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报告,也未主动修复被损坏的市政设施,驾车驶离。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2月5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蒋林峰驾驶吊车(云S·25477)压坏井盖,造成市政设施被损坏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2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蒋林峰驾驶吊车(云S·25477)压坏井盖,造成市政设施被损坏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2月5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4张照片,证明蒋林峰驾驶吊车(云S·25477)压坏井盖,造成市政设施被损坏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2月5日,蒋林峰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蒋林峰驾驶吊车(云S·25477)压坏井盖,造成市政设施被损坏的违法事实属实。 2024年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4〕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压坏市政设施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八)损坏、偷盗窨井盖。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当事人蒋林峰实施违法行为时并非主观故意,且事发后积极修复被损坏井盖,本机关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蒋林峰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条例。本机关责令你修复被压毁的公共井盖;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21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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