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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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城综执罚决字〔2024〕5号
当事人名称:胡建成 身份证号码:***525****11240*** 联 系 电 话:1***9381*** 住 所:镇康县勐堆乡蚌孔村委会**组 你于2024年2月27日,实施了驾驶运输车辆运载砂石未严密封闭导致砂石抛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驾驶运输车辆未严密封闭沿途抛撒砂石。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高德芳(执法证件号:25***56****)、王震(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2月27日11时32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逻至镇康县南伞镇龙南二级公路老水泥厂路口时,发现路面抛撒有砂石,污染城市道路,影响城市道路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沿着砂石抛撒路面进行巡查,行驶至赣中汽车修理厂旁时发现一辆载有砂石且未严密封闭的红色解放牌双桥货车(云M·40832)停靠在路边正在接受交警检查,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货车驾驶员胡建成进行了询问并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此路段抛撒砂石为该货车。经执法人员进一步勘验发现砂石从镇康县工业园区牛场路口开始抛撒一直延伸至镇康县南伞镇龙南二级公路赣中修理厂旁,已形成了一条长3.26千米,宽1.84米,总面积为5998.4平方米的污染带。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胡建成驾驶的运输车辆(云M·40832)沿途抛撒砂石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胡建成驾驶的运输车辆(云M·40832)沿途抛撒砂石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在事发地点现场拍摄获取3张照片,执法人员在镇康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调取事发路段监控拍摄获取2张照片,证明胡建成驾驶的运输车辆(云M·40832)沿途抛撒砂石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2月27日,胡建成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胡建成驾驶的运输车辆(云M·40832)沿途抛撒砂石的违法事实属实。 2024年2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4〕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运输车辆(云M·40832)沿途抛撒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现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当事人胡建成事发后并未积极对被污染的城市道路进行清扫,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胡建成立即将抛撒在城市道路的砂石清扫干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8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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