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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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城综执罚决字〔2024〕6号
当事人名称:朱桃军 身份证号码:***524****12212*** 联系 电 话:1***4533*** 住 所:镇康县南伞镇疆城家园*栋****室 你于2024年3月8日23时43分,实施了驾驶车辆冲撞交通隔离护栏和防撞桶,涉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高德芳(执法证件号:25***56****)、王震(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3月9日9时09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到镇康县南伞镇泰安路教育局门口时,发现交通隔离护栏移位和1个防撞桶损坏。随后镇康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调取事发地点周边监控,发现在2024年3月8日23时43分,是由于1辆雪佛兰牌白色轿车(云S·FY136)因操作不当,冲撞交通隔离护栏和防撞桶,导致交通隔离护栏移位和1个防撞桶损坏。肇事后,当事人朱桃军未进行下车检查,未主动向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报告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主动修复被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驾车驶离。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3月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朱桃军驾驶车辆(云S·FY136)冲撞交通隔离护栏和防撞桶,造成市政公用设施被损坏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3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朱桃军驾驶车辆(云S·FY136)冲撞交通隔离护栏和防撞桶,造成市政公用设施被损坏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3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5张照片,证明朱桃军驾驶车辆(云S·FY136)冲撞交通隔离护栏和防撞桶,造成市政公用设施被损坏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3月11日,朱桃军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朱桃军驾驶车辆(云S·FY136)冲撞交通隔离护栏和防撞桶,造成市政公用设施被损坏的违法事实属实。 2024年3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4〕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撞坏市政公用设施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朱桃军肇事后,未下车进行检查,未主动向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报告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主动修复被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驾车驶离,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朱桃军更换被损坏的防撞桶,并决定对朱桃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1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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