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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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城综执罚决字〔2024〕12号 当事公司名称:云南镇康县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8696*** 法定代表人:刘永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923****06270*** 联系电话:1***8836***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镇康县南伞镇口岸自建房 你公司在镇康县南伞镇裕丰路欣悦小区内建房,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网;未搭建脚手架;未设置安全警告标识、标牌;未设置安全通道,涉嫌在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杨仕海(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3月14日14时02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举报称:“裕丰路欣悦小区内有人正在建房,施工现场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严重威胁过往行人及车辆的安全,请你部门及时核实处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4日14时14分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云南镇康县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镇康县南伞镇裕丰路欣悦小区内建房施工时,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网;未搭建脚手架;未设置安全警告标识、标牌;未设置安全通道,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施工企业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云南镇康县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云南镇康县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5张照片,证明云南镇康县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3月14日,云南镇康县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义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云南镇康县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违法事实属实。 2024年3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公司施工现场位于居民区内,且涉及多项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给市民出行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本机关责令云南镇康县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云南镇康县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6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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