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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城综执罚决字〔2024〕14


当事人名称:张兴                      

身份证号码:***233****12274***

话:1***8382***

     所:镇康县南伞镇永安路跃鑫宾馆***号  

你于2024319日,实施了施工现场未规范设置围挡设施的行为,涉嫌未按照施工标准设置硬质围挡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杨仕海(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3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3月19日15时44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至工业园区125警务室门口时,发现张兴负责建设铁塔公司移动手机信号塔的施工现场未按照施工标准设置硬质围挡,存在安全隐患。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安全、整洁、美观,在城市的施工工地,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31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张兴未按照施工标准设置硬质围挡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319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张兴未按照施工标准设置硬质围挡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31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在事发地点现场拍摄获取5张照片,证明张兴未按照施工标准设置硬质围挡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320日,张兴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张兴未按照施工标准设置硬质围挡的违法事实属实。

20243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414),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施工标准设置硬质围挡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安全、整洁、美观,在城市的施工工地,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现根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责令你按照施工标准设置硬质围挡,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42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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