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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城综执罚决字〔202415

 

当事镇康县南伞永军施工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QKTG***

负责施永军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24****03100***

联系电话:1***8838***

   型:个体工商户                

   所:镇康县南伞镇老水泥厂住宿区            

你施工队在镇康县南伞镇公主路裕丰小区赵顺林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施工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行为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扰民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杨仕海(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3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3191355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称:裕丰小区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午休时间施工,施工产生的噪声影响到本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请你们及时联系施工方,立即处理和整改20243191404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达裕丰小区赵顺林房屋建筑工地。经现场检查,发现镇康县南伞永军施工队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且施工人员于202431913:00左右时开始进行房屋木板架模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通过查询,2024220日、314日分别有市民举报镇康县南伞永军施工队在镇康县南伞镇公主路裕丰小区赵顺林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施工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执法人员均到施工现场要求镇康县南伞永军施工队规范施工,不得施工扰民;2024320日至21日执法人员对裕丰小区赵顺林房屋建设工地周围7户住户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7户居民均反映镇康县南伞永军施工队在承建赵顺林房屋过程中,存在每天8:00点前和中午12:00点至14:00点之间施工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影响了周围住户的正常休息。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31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镇康县南伞永军施工队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扰民

证据二:2024319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镇康县南伞永军施工队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扰民的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319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7张照片,证明镇康县南伞永军施工队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319日,赵顺林房屋建设施工工地负责人施永军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镇康县南伞永军施工队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扰民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321日,永军施工队承建的赵顺林房屋建设工地周围7户住户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7份,证明镇康县南伞永军施工队承建的赵顺林房屋建设时,每天8:00点前和中午12:00点至14:00点之间施工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扰民的违法事实属实。

20243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施工队送达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415),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施工队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镇康县南伞永军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本机关已责令镇康县南伞永军施工队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镇康县南伞永军施工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镇康县南伞永军施工队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48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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