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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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城综执罚决字〔2024〕17号 当事人名称:葛少华 身份证号码:***227****12038*** 联 系 电 话:1***6966*** 住 所: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诚信宾馆 你于2024年4月2日前,在镇康县泰和路竹苑小区内,实施了擅自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的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环境,此行为涉嫌擅自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刘青峰(执法证件号:25***56****)、王震(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4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2日11时10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举报称:“竹苑小区内有人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2024年4月2日11时23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经现场核实,举报内容属实。现场发现广告内容写有“本地专业防水承接:楼面、厂房、天沟、阳台、水池外墙、飘窗、地下室、彩钢棚、厨房、卫生间免敲砖、高压注浆等大小防水工程;免费上门服务、联系人:葛师傅1***6966***”字样。执法人员根据广告内容电话通知当事人到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调查后得知由于当事人葛少华为了增加业务加大宣传,印制了广告单500份,印制后擅自将广告张贴到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竹苑小区公共区域内。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葛少华擅自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葛少华擅自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3张照片,证明葛少华自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4月2日,葛少华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葛少华擅自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的违法事实属实。 2024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4〕1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葛少华擅自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已责令葛少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擅自张贴在公共场所的广告清除,决定对葛少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5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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