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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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城综执罚决字〔2024〕18号
当事公司名称:云南昌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PCTB***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025****01170*** 联系电话:1***0888***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云瑞村*社 你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实施了露天焚烧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建筑垃圾产生有害烟尘污染大气。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高德芳(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4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2日15时26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逻至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边关大道康达商贸城路段时,发现南伞进出口加工产业园施工工地有浓烟涌出。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事发地点,发现有两名施工人员正在焚烧物品,产生浓烟并伴有刺鼻气味,经现场查证,焚烧物品的两名施工人员为云南昌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正在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就地焚烧,焚烧现场产生浓烟,污染周边大气,执法人员当场制止焚烧建筑垃圾行为,并要求将火熄灭。云南昌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露天焚烧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云南昌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露天焚烧建筑垃圾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云南昌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露天焚烧建筑垃圾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4张照片,证明云南昌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露天焚烧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4月2日,云南昌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红梅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云南昌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露天焚烧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属实。 2024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4〕18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云南昌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露天焚烧建筑垃圾,产生有害烟尘污染大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责令云南昌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云南昌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6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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