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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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城综执罚决字〔2024〕20号
当事人名称:镇康县煋昊工程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AQY9*** 负责人:何方勇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25****01220*** 联系电话:15***018***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政通路(原南伞镇文化馆)*楼***号租房 你工程队于2024年4月7日,在镇康县南伞老城片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了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王震(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4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7日,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镇康县南伞老城片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导致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周边大气,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镇康县煋昊工程队施工现场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镇康县煋昊工程队施工现场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5张照片,证明镇康县煋昊工程队施工现场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事实; 证据四:2024年4月7日,镇康县煋昊工程队负责人何方勇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镇康县煋昊工程队施工现场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事实属实。 2024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工程队送达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4〕20号,告知你工程队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工程队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工程队在施工工地内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本机关责令镇康县煋昊工程队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决定对镇康县煋昊工程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9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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