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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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名称: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A6Q7D**** 法定代表人:王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224****08141*** 联系电话: 1***9350***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屏社区晚翠路***号*楼 你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镇康县第二幼儿园施工工地实施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王震(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23日16时31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镇康县第二幼儿园施工工地进行施工扬尘“六个百分百”检查。现场发现该施工工地正在进行室外附属工程施工作业,工地北面、东面均设有围挡及喷淋设施,但南面未设置围挡也未配备任何其他防尘降尘设施设备,施工期间产生了扬尘,污染大气及周边城市环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4张照片,证明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的行为事实; 证据四:2024年4月25日,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王敏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的事实属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王敏提供镇康县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室外附属工程)分包合同一份,证明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室外附属工程)由临沧新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予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建设施工的事实属实。 2024年4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镇康县第二幼儿园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本机关责令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临沧明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9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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