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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2号


当事名称:镇康县小哈修理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AC8D8****

负责人:高世军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25****09090***

联系电话:1***4503***

   型:个体工商户                        

   所: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凌云公寓*楼****室

你修理部在镇康县县城区内未履行共享单车管护义务的行为导致共享单车普遍存在乱停乱放、车辆外观破损和车辆安全头盔缺失现象,影响镇康县市容市貌镇康县市民骑行安全。涉嫌特许经营者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高德芳(执法证件号:25***56****)、杨仕海(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4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镇康县城内的《临沧市镇康县主城区2022-2025年共享电单车投放运营项目》为临沧百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125日取得投放运营权,临沧百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1224日授权镇康县小哈修理部在镇康县城内全权运营管理、维护、维修共享电单车。2024429,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镇康县县城区内共享单车进行执法检查。对多个共享单车停车点实地检查发现,由于镇康县小哈修理部未履行共享单车管护义务,导致镇康县城区域内共享单车普遍存在乱停乱放、车辆外观陈旧、破损和车辆安全头盔缺失现象,影响镇康县市容市貌镇康县市民骑行安全。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

证据一2024429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镇康县小哈修理部未履行共享单车管护义务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429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5份,证明镇康县小哈修理部未履行共享单车管护义务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429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依法取得的8张照片,证明镇康县小哈修理部未履行共享单车管护义务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429日,镇康县小哈修理部负责人世军签字确认的《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镇康县小哈修理部未履行共享单车管护义务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2024429当事人高世军提供的《临沧市镇康县主城区2022-2025年共享电单车投放运营项目》成交书1份,证明临沧百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在镇康县城内运营共享单车情况属实;

证据2024429当事人高世军提供的《临沧市镇康县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协议》1份,证明镇康县城内的共享单车为临沧百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镇康县小哈修理部运营管理、维护、维修事实属实

证据2024429当事人高世军提供的临沧百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镇康县小哈修理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证明临沧百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当事镇康县小哈修理部的基本情况属实

证据2024429当事人高世军提供的镇康县小哈修理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属实。

2024430,本机关依法向镇康县小哈修理部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2告知镇康县小哈修理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镇康县小哈修理部依法享有的权利。镇康县小哈修理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修理部未履行共享单车管护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实行临时接管。

   鉴于镇康县小哈修理部在接到《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对县城区内共享单车存在问题进行积极整改,规范共享电单车停放,全面更换了共享单车的安全头盔,消除了市民骑行安全的隐患,并提交整改后照片,本机关予以采信,符合从轻处罚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责令镇康县小哈修理部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镇康县小哈修理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镇康县小哈修理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镇康县小哈修理部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14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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