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3号

 

当事人名称:镇康县荣相工程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ACJQ6****    

负责人:李荣相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25****03041***         

联系电话:1***9300***        

   型:个体工商户       

   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热水河村委会***组                     

你工程队20240509日,实施了在镇康县龙南公路镇康县老水泥厂丫口段公路排水沟内焚烧木柴、垃圾的行为,损害了城市环境卫生。此行为涉嫌在公共场所焚烧木柴、垃圾。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王震(执法证件号:25***56****)、高德芳(执法证件号:25***56****2024050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05091106,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逻至镇康县龙南公路镇康县老水泥厂丫口路段时,发现镇康县燃气管道等老化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一期工程)施工工地有人在焚烧物品,产生大量烟雾。经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多名镇康县荣相工程队工人正在龙南公路排水沟内对木柴、垃圾进行焚烧现场施工人员称,由于镇康县荣相工程队负责人李荣相要求清理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为节省清运费用,李荣相指使工人在龙南公路排水沟内进行焚烧。焚烧现场产生大量烟雾,龙南公路排水沟护坡墙壁被烟雾熏黑,此行为损害了城市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现场立即制止焚烧行为,要求将着火点扑灭,并责令对焚烧剩余的垃圾和熏黑的护坡墙壁清理干净。镇康县荣相工程队在公共场所焚烧木柴、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二十九第(五)项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050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镇康县荣相工程队公共场所焚烧木柴、垃圾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0509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镇康县荣相工程队公共场所焚烧木柴、垃圾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0509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6张照片,证明镇康县荣相工程队公共场所焚烧木柴、垃圾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0509日,镇康县荣相工程队负责人李荣相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镇康县荣相工程队公共场所焚烧木柴、垃圾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0509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工程队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40509当事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40509日,当事人李荣相提供的项目劳务分包协议1份,证明镇康县燃气管道等老化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一期工程)工地由云南尊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镇康县荣相工程队进行施工事实属实。

20240510日,本机关依法向镇康县荣相工程队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综执罚先告字20243告知拟对镇康县荣相工程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镇康县荣相工程队依法享有的权利。镇康县荣相工程队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镇康县荣相工程队在镇康县龙南公路镇康县老水泥厂丫口段公路排水沟内焚烧木柴、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二十九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水域及岸线管理范围禁止下列行为,(五)在公共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根据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给予以下处罚,(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镇康县荣相工程队负责人李荣相在接到执法人员告知后,立即配合执法人员将着火点扑灭,并将焚烧剩余的垃圾和熏黑的护坡墙壁清理干净,消除了对城市环境卫生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机关责令镇康县荣相工程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镇康县荣相工程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镇康县荣相工程队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20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