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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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李国锋 身份证号码:***525****08031*** 联 系 电 话:1***8421*** 住 所:镇康县勐堆乡铜厂村委会*** 你于2024年05月10日,驾驶车辆(云S·20018)从龙南公路沙坝田顺路鱼庄路口驶出往勐堆乡方向行驶,因车辆未采取除泥措施,导致渣土泼洒、污染城市道路,此行为涉嫌驾驶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王震(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05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05月10日09时05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逻至镇康县南伞镇龙南公路沙坝田顺路鱼庄路口时,发现往勐堆乡方向路面有渣土泼洒,城市道路被污染,影响了城市道路环境卫生。随后执法人员通过镇康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调取事发地点周边监控,锁定沿途泼洒渣土的车辆为当事人李国锋驾驶的1辆红色豪沃牌运输车(云S·20018),泼洒的渣土形成了长220.8米、宽4.1米、面积为905.28平方米的污染带。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05月10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李国锋驾驶的运输车辆(云S·20018)沿途泼洒渣土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05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李国锋驾驶的运输车辆(云S·20018)沿途泼洒渣土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05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在事发地点现场拍摄获取4张照片,执法人员在镇康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调取事发路段监控拍摄获取2张照片,证明李国锋驾驶的运输车辆(云S·20018)沿途泼洒渣土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05月10日,李国锋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国锋驾驶的运输车辆(云S·20018)沿途泼洒渣土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年05月10日,当事人李国锋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属实。 2024年05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李国锋驾驶运输车辆(云S·20018)沿途泼洒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现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李国锋在接到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通知后,立即对泼洒渣土进行彻底冲洗打扫,恢复城市道路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并提交整改后照片,本机关予以采信,符合从轻处罚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责令李国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李国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05月22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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