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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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5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A6KDK**** 法定代表人:马金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27****04244*** 联系电话: 1***8809***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团结村委会回子营村***号 你公司于2024年05月13日,在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9号路路段,实施了渣土运输车辆车轮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导致路面污染的行为,涉嫌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刘青峰(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05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05月13日18时37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逻至工业园区9号路时,发现城市道路路面被渣土污染,现场有渣土运输车辆正在进行渣土运输,车轮带有大量泥土,行驶在城市道路上。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渣土运输车辆(云S·25267、云S·23055、云D·88211、贵E·B8915)为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辆,现场负责人马雄提供1份由本机关同意运输渣土的《备案表》,但该《备案表》中已明确要求“保持路面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全封闭运输,按指定路线行驶,车轮不得带泥,如车辆带泥情况严重将进行处罚”。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污染了城市道路。经执法人员测量,在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9号路形成了一条长321.4米米、宽3.52米、面积为1131.33平方米的渣土污染带。执法人员立即责令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止运输渣土,采取果断措施清洁路面,避免污染扩大。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05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导致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9号路城市道路被污染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05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导致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9号路城市道路被污染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05月02日执法人员对事发地点拍摄的4张照片,证明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导致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勐英南路路段城市道路被污染的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05月14日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4张照片,证明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导致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9号路城市道路被污染的行为属实; 证据五:2024年05月14日,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受委托人马雄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导致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9号路城市道路被污染的事实属实; 证据六:2024年05月14日,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1份《备案表》,证明当事公司运输渣土得到了主管部门同意的事实属实; 证据七:2024年05月14日,当事公司受委托人马雄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4年05月14日,当事公司受委托人马雄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事实属实; 证据九:2024年05月14日,当事公司受委托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当事公司受委托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临沧市边合区南伞园区边境合作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为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 2024年04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5号),告知拟对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导致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9号路城市道路被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遵守下列施工工地污染防治要求,(四)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后方可驶出工地。根据《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因2024年05月02日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渣土运输过程中,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造成城市道路被污染,本机关已对其作出警告,但该公司未能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05月13日该公司渣土运输车辆再次污染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云南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05月27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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