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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6

 

当事公司名称: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A6P4C****        

法定代表人:李自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25****05090***

联系电话:1***2113***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公主路安然商业街***单元***号租房

你公司于20240510日,在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镇康县诚信钢材经营部向南方向50空地实施了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高德芳(执法证件号:25***56****202405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0513日,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逻时,发现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镇康县诚信钢材经营部向南方向50米处空地有垃圾堆放,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现场堆放有2.4立方的混凝土块,属于建筑垃圾。通过调取事发地点周边监控视频后,锁定1辆外观为墨绿色的短斗式拖拉机(云09·67622)于202405101659分装载着建筑垃圾驶入事发地点。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短斗式拖拉机(云09·67622)驾驶员,得知此处建筑垃圾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镇康县燃气管道等老化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一期工程)作业时,更换城市下水井盖时产生的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随即联系并询问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自涛承认其因图省事,擅自指使施工工地负责人李荣相要求短斗式拖拉机(云09·67622)驾驶员将施工工地作业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和堆放在事发地点。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0513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0513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0513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3张照片,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事发地点周边视频监控获得的1张短斗式拖拉机09·67622装载建筑垃圾驶入事发地点的照片,证明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0514日,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李荣相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0514日,受委托人李荣相提供的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公司的基本情况属实;

证据六:20240514日,受委托人李荣相提供的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和李荣相身份证1,证明当事人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40514受委托人李荣相提供的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李荣相为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受委托人事实属实;

证据20240514日,受委托人李荣相提供《项目劳务分包协议》1份,证明镇康县燃气管道等老化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一期工程)由云南尊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予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事实属实

202405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综执罚先告字20246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因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前和运输建筑垃圾备案时,本机关均告知垃圾必需运输至镇康县南伞镇小桥水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进行处置,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建筑垃圾需运输至指定地点处置的要求下,依然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在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镇康县诚信钢材经营部向南方向50米处空地处,污染了城市环境,此行为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对镇康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27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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