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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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7号 当事人名称:赵玉堂 身份证号码:***322****05147*** 联 系 电 话:1***2803*** 住 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宋集镇韦庄村***村**号 你于2024年06月03日,在镇康县南伞镇公主路创艺广告门前,实施了将车辆驶入人行道,造成人行道地砖损坏的行为,涉嫌损坏城市道路。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王震(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06月0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06月03日07时23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逻时,发现镇康县南伞镇公主路创艺广告门前1辆红色的江淮牌货车(豫N·03682)停放在人行道,执法人员立即找到该车驾驶员赵玉堂。询问后得知,由于该车驾驶员赵玉堂自安徽合肥至镇康南伞运输货物,到达镇康县南伞后,为了方便卸货,擅自驾驶货车(豫N·03682)驶入人行道。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赵玉堂立即将车辆驶离人行道,车辆驶离人行道后执法人员对人行道进行现场勘验,发现人行道地砖已被压碎。经测量,赵玉堂驾驶车辆驶入人行道造成人行道地砖损坏面积为1.5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06月03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赵玉堂损坏城市道路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06月03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赵玉堂损坏城市道路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06月03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6张照片,证明赵玉堂损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06月03日,赵玉堂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赵玉堂损坏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年06月03日,当事人赵玉堂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属实; 2024年06月0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7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赵玉堂驾驶车辆(豫N·03682)驶入人行道,造成人行道地砖损坏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赵玉堂擅自将车辆驶入人行道,并造成人行道地砖损坏,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赵玉堂修复车辆驶入人行道损坏的人行道地砖,现决定对赵玉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06月14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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