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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8

 

当事名称:冯世民

身份证号码:***101****06233***

话:1***8188***

           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炎山镇屋角村民委员会***组*号

你于20240529日,在镇康县南伞镇龙南公路康家村旁,实施了擅自将车辆驶入人行道,造成人行道凹陷,地砖损坏的行为,涉嫌损坏城市道路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高德芳(执法证件号:25***56****202405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0530日,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环卫工人电话举报称:“在镇康县南伞镇康家村旁龙南公路发现人行道凹陷地砖损坏,疑似为车辆碾压造成执法人员立即调取事发地点周边视频监控查询,锁定肇事车为1黄色徐工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起重机)(A·C6006)。202405300940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经勘验,现场人行道有明显车辆碾压痕迹,造成1360CM×60CM人行道地砖损坏,面积4.68平方米430CM×60CM人行道地砖损坏,面积0.72平方米,共计5.4平方米。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得知,肇事车辆(A·C6006)为当事人冯世民驾驶,202405292029分在镇康县南伞镇康家村旁龙南公路掉头,因当事人冯世民操作不当,车辆(云A·C6006)掉头时越过路肩驶入人行道,造成人行道凹陷,地砖损坏。事发后,当事人冯世民未下车查看,未向交警部门报警,未向城建主管部门报告,驾驶车辆A·C6006驶离。当事人冯世民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0530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勘验(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冯世民损坏城市道路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0530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冯世民损坏城市道路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0530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4张照片肇事车辆1张照片通过视频监控获得的1车辆(云A·C6006)驶入事发地点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冯世民损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0530日,当事人冯世民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冯世民损坏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0530日,当事人冯世民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属实;

证据六:20240530日,当事人冯世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024060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综执罚先告字20248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冯世民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冯世民在接到《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镇政综执责停(改)通字〔202413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修复人行道责任,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后经执法人员反复催促才将损坏的人行道修复,此行为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冯世民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对冯世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17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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