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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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8号
当事人名称:冯世民 身份证号码:***101****06233*** 联 系 电 话:1***8188*** 住 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炎山镇屋角村民委员会***组*号 你于2024年05月29日,在镇康县南伞镇龙南公路康家村旁,实施了擅自将车辆驶入人行道,造成人行道凹陷,地砖损坏的行为,涉嫌损坏城市道路。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高德芳(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05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05月30日,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环卫工人电话举报称:“在镇康县南伞镇康家村旁龙南公路发现人行道凹陷,地砖损坏,疑似为车辆碾压造成。”执法人员立即调取事发地点周边视频监控查询,锁定肇事车为1辆黄色徐工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起重机)(云A·C6006)。2024年05月30日09时40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经勘验,现场人行道有明显车辆碾压痕迹,造成13块60CM×60CM的人行道地砖损坏,面积4.68平方米、4块30CM×60CM的人行道地砖损坏,面积0.72平方米,共计5.4平方米。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得知,肇事车辆(云A·C6006)为当事人冯世民驾驶,于2024年05月29日20时29分在镇康县南伞镇康家村旁龙南公路掉头,因当事人冯世民操作不当,车辆(云A·C6006)掉头时越过路肩驶入人行道,造成人行道凹陷,地砖损坏。事发后,当事人冯世民未下车查看,未向交警部门报警,未向城建主管部门报告,驾驶车辆(云A·C6006)驶离。当事人冯世民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05月30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勘验(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冯世民损坏城市道路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05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冯世民损坏城市道路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05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4张照片、肇事车辆1张照片和通过视频监控获得的1张车辆(云A·C6006)驶入事发地点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冯世民损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05月30日,当事人冯世民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冯世民损坏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年05月30日,当事人冯世民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属实; 证据六:2024年05月30日,当事人冯世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024年06月0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8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冯世民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冯世民在接到《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镇政综执责停(改)通字〔2024〕13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修复人行道责任,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后经执法人员反复催促才将损坏的人行道修复,此行为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冯世民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对冯世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06月17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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