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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10

 

当事人名称:陈艳辉                           

身份证号码:***921****07286*** 

话:1***9385***               

          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国门路口岸**号南伞豪华经典家具店

你于20240613日,在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14号爵色酒吧前人行道,实施了擅自指使车辆驶入人行道,造成人行道地砖损坏的行为,涉嫌损坏城市道路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高德芳(执法证件号:25***56****)、王 震(执法证件号:25***56****202406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06131419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逻时,发现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14号爵色酒吧门前1辆黄色的登高车(鲁H·A25Q7)停放在人行道,执法人员立即寻找驾驶员。经询问后得知,由于爵色酒吧2-3楼装修需要运送装修材料,为了节约人工成本,装修负责人陈艳辉擅自指使登高车(鲁H·A25Q7)驶入人行道进行作业。执法人员责令装修负责人陈艳辉将车辆驶离人行道,并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多块人行道地砖已被压碎,经测量,车辆(鲁H·A25Q7)驶入人行道作业,造成430cm×60cm的人行道地砖损坏,面积为0.72平方米;160cm×60cm的瓷砖损坏,面积为0.36平方米,共计损坏的人行道地砖1.08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0613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勘验(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陈艳辉擅自指使车辆(鲁H·A25Q7)驶入人行道作业,损坏城市道路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0613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陈艳辉擅自指使车辆(鲁H·A25Q7)驶入人行道作业,损坏城市道路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0613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4张照片、肇事车辆(鲁H·A25Q71张驶入事发地点的照片,证明当事人陈艳辉擅自指使车辆(鲁H·A25Q7)驶入人行道作业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0614日,当事人陈艳辉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艳辉擅自指使车辆(鲁H·A25Q7)驶入人行道作业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0613日,当事人陈艳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陈艳辉提供的“镇康县南伞豪华精典家具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陈艳辉的基本情况。

202406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综执罚先告字202410),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艳辉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陈艳辉擅自指使车辆驶入人行道作业,造成人行道地砖损坏,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陈艳辉修复损坏的人行道地砖,现决定对当事人陈艳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27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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