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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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龙汝飞 身份证号码:***381****05153*** 联 系 电 话:1***8744*** 住 所:镇康县南伞镇白岩村 你于2024年07月10日,在镇康县南伞镇边关大道中铁十局南伞产业园项目部门口,实施了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挖人行道的行为,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杨仕海(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07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07月10日18时44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逻时发现,镇康县南伞镇边关大道中铁十局南伞产业园项目部门口人行道有被挖掘痕迹,执法人员逐进行调查。现已查明挖掘人行道施工负责人为龙汝飞,因承揽排设通信光缆项目,光缆需在管道内排设,但因管道堵塞,无法排设光缆,施工负责人龙汝飞图省事,未采取疏通管道,而雇佣人员擅自挖掘人行道计划重新埋设通信光缆。经测量,已被挖掘的人行道长2.7米,宽0.6米,面积为1.62平方米,且当事人龙汝飞无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龙汝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07月10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龙汝飞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07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龙汝飞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07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在事发地点现场拍摄获取4张照片,证明当事人龙汝飞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07月12日,当事人龙汝飞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龙汝飞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年07月12日,当事人龙汝飞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龙汝飞的基本情况属实。 2024年0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龙汝飞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龙汝飞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对人行道造成破坏,存在安全隐患,且当事人龙汝飞在案发后未能积极主动修复被挖掘的人行道,后经执法人员反复催促才将人行道修复,上述行为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龙汝飞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龙汝飞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07月29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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