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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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16号
当事公司名称:云南世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ACFQB**** 法定代表人:邵长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901****08248*** 联系电话:1***3405***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康达商贸城商铺****号 你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在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华庆进出口有限公司旁县政府征收用地实施了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高德芳(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4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8日,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镇康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投诉称:“位于园区华庆进出口有限公司旁,属被县政府征收用地上有大量建筑垃圾堆放,经我们询问,是由云南世杰工程有限公司倾倒和堆放,请你们到现场查看”。2024年4月8日16时57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达事发地点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测量,现场堆放约有100余方混凝土块,属于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通过联系云南世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邵长杰后,其承认位于园区华庆进出口有限公司旁空地,属被县政府征收用地上的建筑垃圾是云南世杰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因图省事,就近将建筑垃圾倾倒和堆放在事发地点。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云南世杰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云南世杰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4张照片,证明云南世杰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4月9日,云南世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人王世亮签字确认的《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云南世杰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属实。 2024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16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云南世杰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对云南世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29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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