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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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综执罚决字〔2024〕21号
当 事 人:赵兰 身份证号码:***525****08091*** 联 系 电 话:1***6930*** 住 所:镇康县南伞镇义景桩园**号 你于2024年4月11日19时19分在泰和路天姿服装店门口实施的户外放养犬只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得户外放养犬只和《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刘青峰(执法证件号:25***56****)、王震(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11日19时19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泰和路天姿服装店门口时,发现有无主犬只徘徊,严重威胁到过往行人及交通安全,执法人员立即对犬只进行抓捕控制并将其带回本机关。2024年4月11日当事人赵兰到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领已被抓捕控制的犬只。根据镇康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反馈信息,事发地点已被市民多次反映有流浪犬只,执法人员与犬只主人赵兰多次沟通,责令其不得户外放养犬只,但赵兰拒不整改,依然户外放养犬只。此行为违反了《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城市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户外放养犬只和《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城市建成区范 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规模化饲养、放养家禽家畜,放养宠物或者集中收留流浪动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赵兰户外放养犬只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赵兰户外放养犬只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依法取得的3张照片,证明赵兰户外放养犬只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赵兰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赵兰户外放养犬只的违法事实属实。 2024年4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4〕2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户外放养犬只的行为,违反了《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得户外放养犬只和《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规模化饲养、放养家禽家畜,放养宠物或者集中收留流浪动物;根据《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现本机关根据《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行为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流浪动物无人认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及时处置。本机关决定责令赵兰立即将户外放养的犬只带回圈养,并对赵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3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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