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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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22号 当事人名称: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ACQM3**** 负责人:李佩芳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724****09120*** 联系电话:1***9042***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花香十里*栋*单元***号 你咨询部于2024年4月18日,实施了施工场地内工程渣土未覆盖、堆存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大气及城市环境,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王震(执法证件号:25***56****)、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18日,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负责管理的镇康中缅友谊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负责管理的施工工地存在工程渣土未覆盖,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堆存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随即约谈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镇康中缅友谊医院建设项目经理袁飞,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4月23日,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镇康中缅友谊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整改复查,发现施工现场仍未得到整改,工程渣土仍未覆盖,降尘设备形同虚设,未能采取湿法作业,导致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大气及城市环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五华区沃隆工程负责管理的镇康中缅友谊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负责管理的镇康中缅友谊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8张照片,证明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负责管理的镇康中缅友谊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4月25日,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项目经理袁飞签字确认的《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负责管理的镇康中缅友谊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咨询部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负责人李佩芳委托袁飞办理镇康中缅友谊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相关事项; 证据八:当事人李佩芳提供的镇康县中缅友谊医院建设项目安全文明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明镇康县中缅友谊医院建设项目工地由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予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进行管理事实属实。 2024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22号),告知拟对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在所负责管理的镇康中缅友谊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大气及城市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本机关责令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五华区沃隆工程管理咨询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9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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