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9-14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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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15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10****1249*** 法定代表人:黄小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21****05291*** 联系电话:1***7148***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坝白龙寺**幢*单元***号 你公司于2024年08月02日,在镇康县南伞镇勐英南路中医院路口往边关大道路段,实施了运输车辆车轮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导致路面被污染的行为,涉嫌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056****)、刘青峰(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08月0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08月02日12时47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逻至勐英南路时,发现勐英南路中医院路口往边关大道方向城市道路路面被渣土污染。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被污染的城市道路长216米、宽0.8米、面积为172.8平方米。通过镇康县行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调取事发地点周边监控查询,锁定泼洒渣土的是1辆车头为黄色,车身为红色的东风牌运输车(云L·95627),该车辆于2024年08月02日11时48分自镇康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地驶出,往边关大道方向行驶,沿途泼洒渣土。通过现场检查,镇康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地门口设有车辆过水池和冲洗设备,但无人值守,导致车辆未能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污染了城市道路。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08月02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导致镇康县南伞镇勐英南路中医院路口往边关大道方向城市道路被污染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08月05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导致镇康县南伞镇勐英南路中医院路口往边关大道方向城市道路被污染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08月05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事发地点拍摄的4张照片,执法人员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获取2张照片,证明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执法人员对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地门口拍摄的2张照片,证明该工地设有车辆过水池和冲洗设备,但无人值守,车辆绕过设施设备驶出工地,导致镇康县南伞镇勐英南路中医院路口往边关大道方向城市道路被污染的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08月05日,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邓成举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导致镇康县南伞镇勐英南路中医院路口往边关大道方向城市道路被污染的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年08月05日,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邓成举提供的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镇康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地”当前由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工的事实属实; 证据六:2024年08月05日,当事公司受委托人邓成举提供的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4年08月05日,当事公司受委托人邓成举提供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事实属实; 证据八:2024年08月05日,当事公司受委托人提供的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024年08月08日,本机关依法向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15号),告知拟对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导致镇康县南伞镇勐英南路中医院路口往边关大道方向城市道路被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遵守下列施工工地污染防治要求,(四)运输车辆应当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后方可驶出工地。根据《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鉴于案发后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车辆泼洒在城市道路的渣土进行冲洗和清扫,消除了因泼洒渣土而引发的大气污染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责令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昆明能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08月20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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