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9-14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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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18号
当事人名称:武正勋 身份证号码:***525****10011*** 联 系 电 话:1***5474*** 住 所:南伞镇德胜街地块一*栋*单元***号 你于2024年08月15日,在镇康县南伞镇勐英南路后山文旅户外主题公园旁路段,因车辆未采取除泥措施,车辆带泥上路,导致沿途泼洒渣土,污染城市道路,此行为涉嫌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仕海(执法证件号:25***56****)、王震(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08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08月15日08时30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称“勐英南路后山文旅户外主题公园路口往边关大道方向有渣土污染城市道路”,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15日08时40分到达现场检查,经查验,勐英南路后山文旅户外主题公园路口往边关大道方向路段被渣土污染,形成了长312米、宽1.4米、面积为436.8平方米的污染带。随后镇康县行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调取事发地点周边监控,锁定沿途泼洒渣土的是1辆外观为红色的陕汽牌运输车(云S·25402)。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得知车辆(云S·25402)由当事人武正勋驾驶。2024年08月15日04时35分车辆(云S·25402)自镇康县南伞后山文旅户外主题公园驶出,经勐英南路往边关大道方向行驶,由于车辆带有大量泥土,在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后驶入城市道路,导致沿途泼洒渣土,污染城市道路。当事人武正勋驾驶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08月15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武正勋驾驶的运输车辆(云S·25402)沿途泼洒渣土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08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武正勋驾驶的运输车辆(云S·25402)沿途泼洒渣土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08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在事发地点现场拍摄获取5张照片,执法人员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获取2张照片,证明当事人武正勋驾驶的运输车辆(云S·25402)沿途泼洒渣土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08月15日,当事人武正勋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武正勋驾驶的运输车辆(云S·25402)沿途泼洒渣土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年08月15日,当事人武正勋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属实。 2024年08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1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武正勋驾驶运输车辆(云S·25402)沿途泼洒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现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武正勋驾驶运输车辆(云S·25402)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入城市道路时,沿途泼洒渣土未及时停车检查,未主动对污染的城市道路进行清扫,也未向城建主管部门报告,驾车驶离,造成勐英南路长312米、宽1.4米、面积为436.8平方米的城市道路被污染,上述行为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武正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武正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08月28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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