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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10-3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17

 

当事人名称: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AC9W*****       

负责人:李春富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22****0526****    

联系电话:1***883****                                        

   型:个体工商户                  

   所:镇康县南伞镇白岩村****租用地      

施工队20240819日,在镇康县南伞镇泰安路玖玖百货经营部店前人行道,实施了擅自车辆驶入人行道倾倒钢管脚手架,造成人行道地砖损坏的行为,涉嫌损坏城市道路。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高德芳(执法证件号:25***56****)、王震(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08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08201351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逻镇康县南伞镇泰安路玖玖百货经营部店前,发现人行道上堆放着大量钢管脚手架,现场有多块人行道地砖被损坏。经询问现场施工人员得知,因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正在进行翠峰公寓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钢管脚手架搭建工作,为方便搭建将钢管脚手架堆放在人行道上。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事发地点周边监控,确定人行道地砖被损坏是因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将车辆驶入人行道倾倒钢管脚手架造成。经测量,现场有1030cm×60cm的人行道地砖损坏,面积为1.8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0820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将车辆驶入人行道倾倒钢管脚手架,损坏城市道路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0820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将车辆驶入人行道倾倒钢管脚手架,损坏城市道路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0820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4张照片、执法人员调取事发现场监控获取2张照片证明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将车辆驶入人行道倾倒钢管脚手架,损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0821日,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李春富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将车辆驶入人行道倾倒钢管脚手架,损坏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0820日,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李春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队负责人李春富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40820,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李春富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施工队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40820日,云南驰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镇康县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二标段-翠峰公寓EPC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证明镇康县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二标段-翠峰公寓EPC工程为云南驰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

证据八20240820日,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李春富提供的钢管脚手架搭建分包合同1份,证明镇康县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二标段-翠峰公寓工程由云南驰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进行施工事实属实。

20240824日,本机关依法向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17号),告知拟对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依法享有的权利。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擅自车辆驶入人行道倾倒钢管脚手架,造成人行道地砖损坏,案发后未积极进行修复,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修复损坏的人行道地砖,现决定对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镇康县搭架者建设工程施工队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904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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