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10-3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20号

当事人名称:赵丙进            

身份证号码:***525***0712****

联 系 电 话:1***961****

住 所:镇康县南伞镇公主路玉石街别墅*区**号

你于2024年08月26日,在镇康县南伞镇公主路玉石街别墅*区**号旁城市绿化地内,实施了擅自砍伐3株银杏树,此行为涉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王震(执法证件号:25***56****)、高德芳(执法证件号:25**056****)于2024年08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08月26日18时32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举报称“在镇康县南伞镇玉石街别墅区旁有人砍伐城市树木”。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26日18时49分到达现场,经查验,镇康县南伞镇公主路玉石街别墅*区**号旁有3株银杏树被砍伐,有附近绿化管护人员告知砍伐城市树木的当事人是玉石街别墅*区**号房主,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玉石街别墅*区**号核实。经执法人员与玉石街别墅*区**号房主赵丙进确认核实,当事人赵丙进承认其2024年08月26日砍伐了3株银杏树的事实,当事人赵丙进辩称“之所以砍伐房屋旁的城市树木是因为3株银杏树斜靠在自家院墙上,无人修剪,影响其房屋采光和生活环境”。当事人赵丙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以及违反了《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08月2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赵丙进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08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赵丙进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08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在事发地点现场拍摄获取6张照片,证明当事人赵丙进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08月27日,当事人赵丙进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赵丙进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年08月27日,当事人赵丙进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赵丙进的基本情况属实。

经本机关实地踏勘,并向绿化管护人员了解,当事人赵丙进所砍伐的3株城市树木种植时过于靠近玉石街别墅*区**号院墙,树木依附院墙生长,因生长茂盛,几乎完全遮挡了玉石街别墅*区**号正门庭院,且有风雨时,造成满院树叶,影响了房屋的采光和当事人的生活环境。本机关对当事人赵丙进的辩称予以采信,同时本机关认为城市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通过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商,同意玉石街别墅*区**号旁被当事人擅自砍伐的城市树木不作赔偿和补植。

2024年08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2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赵丙进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以及违反了《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公共区域的树木。因工程建设或者养护管理需要砍伐、移植绿化树木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确需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或者事件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城市绿化树木的修剪和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现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赵丙进未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3株城市树木,其行为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决定对赵丙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09月09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