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10-30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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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25号 当事公司名称: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9****6Q28**** 法定代表人:穆文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25****0918**** 联系电话:1***655****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镇康县南伞镇疆城家园**幢*单元***号 你餐厅于2024年09月01日至2024年09月09日,在镇康县南伞镇泰安路镇康县教育体育局旁垃圾房实施了乱扔、乱倒生活垃圾的行为,涉嫌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刘青峰(执法证件号:25***56****)、杨仕海(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09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09月10日08时30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环卫工人投诉称:“位于镇康县教育体育局旁垃圾房近期每天有大量生活垃圾随意丢放在垃圾房地面上,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请你们帮助查处”。2024年09月10日08时40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达事发地点,经现场勘验,镇康县教育体育局旁垃圾房内地面上有大量垃圾被人随意丢放,主要有厨余垃圾,包装垃圾等。随后镇康县行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调取事发地点周边监控,发现2024年09月01日至09月09日每晚均有1辆外观为红色的三轮车到达镇康县教育体育局旁垃圾房乱倒垃圾,通过对事发地点周边监控溯源,锁定该三轮车是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运输餐余垃圾的车辆,随即执法人员到达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进行核实,餐厅经营者穆文锋及其配偶李兴琳均承认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使用1辆红色三轮车进行清运,因管理缺失,其餐厅员工在镇康县教育体育局旁垃圾房内乱丢垃圾,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乱扔、乱倒厨余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09月10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09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09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2张照片,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获取9张照片证明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09月10日,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经营者穆文锋委托代理人李兴琳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年09月10日,李兴琳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餐厅基本情况属实; 证据六:2024年09月10日,李兴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经营者穆文锋授权李兴琳处理其位于镇康县南伞镇泰安路镇康县教育体育局旁垃圾房内乱倒垃圾相关事项; 证据七:2024年09月10日,李兴琳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24年09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餐厅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25号),告知拟对你餐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餐厅依法享有的权利。你餐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为图省事,多日连续随意乱倒垃圾,影响城市环境卫生,上述行为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对镇康县南伞锋琳雅轩餐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餐厅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09月23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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