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12-30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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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27号 当事人名称:杨艳 身份证号码:***426***0320*** 联 系 电 话:1***522**** 住 所:镇康县南伞镇***旁 根据群众举报,你于2024年11月24日,在镇康县南伞镇红山水废品回收站内露天焚烧垃圾。本局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24日16时,杨艳擅自在镇康县南伞镇红山水废品回收站内露天焚烧垃圾,污染环境卫生。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杨艳露天焚烧垃圾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杨艳露天焚烧垃圾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5张照片,证明杨艳露天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11月25日,当事人杨艳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杨艳露天焚烧垃圾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年11月25日,当事人杨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27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杨艳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将着火点扑灭,消除了对周边大气环境卫生的影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责令杨艳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对杨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04日 联 系 人:祁世忠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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