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5-03-20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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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综执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李新军 身份证号码:****251****927**** 联 系 电 话:1***691**** 住 所:镇康县勐捧镇岩子头村委会平掌地组 2025年02月07日10时31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备案申请复查验收时,发现当事人李新军未对镇康县南伞镇勐英南路工业园区农贸市场路口损毁的人行道地砖和绿化带进行补缺和修复。该行为涉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本机关于2025年02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李新军于2025年01月15日,经备案后在镇康县南伞镇勐英南路工业园区农贸市场路口,开挖人行道、绿化带进行光缆敷设安装,事后未对损毁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及时补缺和修复,未修复的人行道地砖11块30cm×60cm,面积为1.98平方米,绿化带长5.2米。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02月21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李新军对损毁的城市附属设施未及时修复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5年02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李新军对损毁的城市附属设施未及时修复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5年02月21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在事发地点现场拍摄获取9张照片,证明当事人李新军对损毁的城市附属设施未及时修复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5年02月21日,当事人李新军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李新军对损毁的城市附属设施未及时修复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5年02月21日,当事人李新军提供的通信工程施工协议1份,证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临沧市分公司2024年度云南联通工程施工项目由李新军进行施工事实属实; 证据六:2025年02月21日,当事人李新军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属实; 证据七:2025年02月21日,当事人李新军提供的1份《备案表》,证明当事人开挖人行道得到了主管部门同意的事实属实。 2025年02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5〕1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新军对损毁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未进行及时补缺和修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鉴于当事人李新军安装光缆线时对人行道、绿化带造成破坏,且事后未及时修复损毁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李新军经执法人员发现要求后才将人行道修复,上述行为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李新军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对李新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3月14日 联 系 人:祁世忠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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