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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镇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镇康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3-05-2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政办发〔2023〕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临沧市镇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镇康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1.3.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暴力和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在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特别严重,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处置或者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严重,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严重,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要市级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轻,仅对局部较小范围内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就能够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在专项预案或其他文件中具体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超出事发地乡(镇)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处置的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境外发生的对我县可能造成威胁的突发事件以及恐怖袭击、危害国家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果断处理。

1.5 基本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积极预防,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5)资源整合,协同应对。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建立和健全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有效组织、高效运转、临事不乱。各应急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预警、果断决策、迅速处置。

1.6 应急预案体系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必要时可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4)基层应急预案。乡(镇)、村(社区)为落实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乡(镇)应急预案经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为确保组织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或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报县政府审定,报县政府应急办、公安机关备案。

(7)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重大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为应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成员职责、风险评估、情景构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和应对程序等内容,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基层和企事业单位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风险分析、情景构建、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自救互救、信息收集上报、人员安置、队伍保障等,重点规范基层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领导机构组成

镇康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县委领导下,负责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镇康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非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机构组成如下:

主 任:县长

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副县长、人武部部长

成员: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各乡(镇)负责人、驻镇康部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2 领导机构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制定全县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度规定,研究解决全县应急管理的重大问题;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县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一般突发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应对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相关类别专项应急指挥部;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

2.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 日常办事机构组成

县应急管理局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同时加挂县应急指挥中心牌子)是县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2 日常办事机构职责

承担县政府应急值守工作,向市政府应急办、县委县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办理县委、县政府应急管理决定事项,督促落实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精神;协调和检查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我县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建议;组织编制修订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负责县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建设,指导县级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应急工作宣传和培训;组织做好全县年度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运转,完成县应急委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 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常设的委员会、指挥部及非常设的领导小组等机构为县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编制和修订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县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一般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各乡(镇)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 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作为县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负责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研判信息,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本类突发事件专家组日常管理;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协助专项指挥部处置突发事件。

2.3.3 县级相关部门

县级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县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及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宣传、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3.4 基层应急机构

(1)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相关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3.5 专家组

县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可分为针对应急管理全局的综合类和某类突发事件应对的专业类。

县政府专家组成员由各部门推荐,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成员名单由相应的应急工作部门确定并动态更新。

2.3.6 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的临时指挥机构,目的是靠前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组”工作模式和指挥关系。指挥长是现场指挥部的最高决策者,负责统筹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副指挥长,其中应指定精通处置应对、实战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专业副指挥长,负责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分析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处置方案。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人员疏散、新闻报道、善后处置、专家技术等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和任务分工见附件4。

2.4 应急联动机制

驻镇康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及相邻区县应急联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1)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县应急办、县政府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储存经营、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采取行政政策、法律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县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4)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3.1.2 信息报告

3.1.2.1 报告时限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持“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和“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依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县委县政府对有关乡(镇)、部门(单位)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限要求: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县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事件概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和处理),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并及时续报最新进展情况。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单位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并第一时间向县应急办及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将经过核实的信息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单位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并第一时间向县应急办及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转达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调度核实并及时反馈,原则上电话反馈不超过1小时,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0分钟。

(5)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6)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1.2.2 报送范围

依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单位报送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四个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和重要紧急情况信息。

3.1.2.3 报送渠道

充分依托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新技术,获取有关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的信息,可通过“110,119”平台通报、传递突发事件信息,对不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和传真:0883-6630040、6630456,电子邮箱:zkzwxx@163.com)等方式报送,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信息须先电话告知。

3.1.2.4 信息报告程序

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以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单位要树立信息报送全县一盘棋的思想,根据市、县有关信息报送的级别和标准报送信息(包含逐级上报的规定程序上报信息)。县委县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由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负责。根据中央、省、市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及有关要求,按程序上报。

各乡(镇)要做好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初步综合工作,统筹乡(镇)各部门及单位报送情况,统一上报。各乡(镇)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报送信息,须经乡(镇)值班或分管领导审核,并由值班室按程序报县总值班室。

县属各单位向县总值班室报送信息,须经单位值班或分管领导审核。向市主管单位报送信息,必须先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综合相关信息并统一口径,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方能上报。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及《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九条,预警级别依据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2.2 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程序

我县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根据《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我县预警发布程序如下:

1)蓝色预警由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为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接报信息会商研判后,按规定向县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县应急办向县应急委提出预警申请并经县应急委主任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宣布进入预警期,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当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人民政府通报。

2)黄色及以上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2)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信息传播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包括特定区域小区广播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应急委应和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对蓝色、黄色的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县专项指挥部要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县应急委和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乡(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应急委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 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应急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预警发布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4.1 先期处置

(1)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办。

(2)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县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县应急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4)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指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6)在外地发生涉及本县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由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县政府应急办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县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由县外侨办牵头,会同县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驻外(港澳)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2 分级响应

根据《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应急响应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

(1)Ⅰ级、Ⅱ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在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指挥协调下,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程度、事态发展趋势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指挥协调下,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Ⅳ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启动乡(镇)级及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若突发公共事件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或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有扩大趋势,影响后果严重程度有增加趋势,则按程序及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本预案,在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的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规定,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县应急指挥中心系统平台作为全县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和处理平台,在应急指挥中心还未建成之前通过“110,119”平台通报、传递突发事件信息。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由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上报县应急办,由县应急办按信息报告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缅甸果敢自治区进行通报时,由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上报县应急办,由县应急办按信息报告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进行通报。

4.4 基本响应程序

4.4.1 基本应急

(1)县应急委对突发事件的研究、判断、决策以及事态评估和应急决策。

一旦接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发出的或直接接到群众报警某地发生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后,县应急委应立即召集全体成员或相关人员、专家组进行研究、判断、决策以及事态评估和作出应急决策,根据作出的决定启动县级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应专项预案,县应急委应指派或授权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调配所需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示实施扩大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2)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应急委委派县级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组成见附件4,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的职责并开展工作。

(3)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执行县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指挥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委报告;组织协调安保、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任务和职责见附件4。

(5)全县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委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最大限度地公布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4.4.2  分级处置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启动乡(镇)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在县城区域的,必要时同时启动县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启动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重特大级别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请求支援;影响市内其他县(市)的,及时通报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4.4.2.1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同级应急办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乡(镇)应急办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相关专项指挥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或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乡(镇)人民政府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配相关应急资源。事发地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方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多级联动。

(4)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6)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4.2.2 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1)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2)县人民政府有关专项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参与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专项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县应急办,县应急办汇总后报县应急委。县应急委上报市应急办。

4.4.3 处置措施

4.4.3.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要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6)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特别是加强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障等群体人员的救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0)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1)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2)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3.2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或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2 扩大应急

(1)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委采取扩大应急措施。

(2)扩大应急措施采取后,由县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介入处置工作。

(3)当事态特别严重,县内已经难以控制,需市人民政府及周边县提供援助的,由县应急委决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

4.5 指挥与协调

采取或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由县应急委主任任总指挥,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县相关领导,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参与处置。

(2)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县应急委主任任总指挥,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县相关领导,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参与处置。

(3)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指挥长任总指挥,协调指挥处置,县级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参与处置。

事件发生后,总指挥应迅速了解人员伤亡及救助、财产损失、发展态势、现场先期救援开展等情况,并作出初步研判;并根据研判情况、上级要求和处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以及相关处置职能小组;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召开专题会,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集涉及的部门赶赴现场救援,部署事故原因调查;审查新闻通稿,把握舆情;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并代表县政府慰问安抚受灾人员及其家属。

4.6 社会动员

县政府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心理安抚等协助工作。

全县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县应急委提请县政府批准。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乡(镇)报请县政府批准。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乡(镇)决定并组织实施。

4.7 预案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对接报的情报信息迅速作出研判,启动本预案或专项预案,预案启动后,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8 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配合市应急委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开展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以及现场采访管理和舆论导向引导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新闻办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市和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做好媒体合作与接待工作,加强新闻舆论和网上舆情监测引导,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9 应急结束

(1)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县应急委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县应急委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2)作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同时,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3 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4 调查与评估

(1)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县人民政府负责对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重大、特别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评估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全面总结评估应对处置工作,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制定改进措施。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书面报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经应急委批准后一周内报市政府应急办。

(3)整理归档。县政府应急办、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分工,分别做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电话记录、单位报送情况、简报、领导批示、上报材料、事件总结报告、事件原因调查、图片和影像资料等收集工作,并汇总整理存档。

(4)县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5.5 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县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包括是否向省政府、市政府提出援助请求,然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6 应急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县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等工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支持保障和建设管理,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6.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公安、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各专项指挥部、有关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6.1.3 应急救援突击队伍

驻镇康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本县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本县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6.1.4 社会应急队伍

各乡(镇)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将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全县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宣教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县相关部门对志愿者队伍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6.2 资金保障

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应急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有关部门、乡(镇)提出,经审计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品的储备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物资缺失或报废后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县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应急处置所需物资。

6.4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及县医疗保障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县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 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6.6 交通运输保障

(1)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县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7 治安秩序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驻县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县、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要积极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稳定。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指导全县各类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足够的突发事件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出建造和改造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设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全县统一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紧急疏散应急预案。

6.9 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各运营商企业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县政府和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通信畅通。当突发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由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调用驻县有关单位通信设施或征用社会通信设施,或请求上级支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并实时维护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数据库并提供备用方案。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建立各地各部门应急通讯设备数据库,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6.10 技术支持

县政府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1)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镇康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部门的县级综合应急演练。

(2)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各乡(镇)负责所辖区域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报、通信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主动避让避险意识,掌握自救、互救的常识和方法,提高全民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培训,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

7.3 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编制修订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8.2 预案修订

根据《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1.镇康县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2.镇康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3.镇康县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4.镇康县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一览表

5.镇康县应急组织体系通讯录




  
附件【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镇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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