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等”行政法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
日期:2024-06-20浏览:8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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