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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7-12 16:46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67 字体:【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城综执罚决字〔202319

当事人名称:云南佰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PQ30***        

法定代表人:黄小刚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27****0108****       

联系电话:18***830***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住  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中缅路86号允相花园***单元***号             

你公司施工车辆在运输混凝土过程中,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车轮带泥,污染了城市道路。涉嫌施工车辆带泥驶出施工工地污染城市道路。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杨仕海(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303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03281140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逻至泰和路,发现泰和路巍山清真饭店路口往南班线拽牛洞方向路面被泥浆污染,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被污染的城市道路形成了一条长218米、宽3.2米,面积为697.6平方米的污染带。执法人员通过镇康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调取事发地点周边监控查询,确认是由镇康县南伞镇福康佳苑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内车辆云S·26457驶出造成的。执法人员到达云南佰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康县南伞镇福康佳苑施工工地检查,发现施工工地未采取除泥、冲洗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车辆带泥驶出施工工地导致泰和路路面被污染。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0328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队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当事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除泥、冲洗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施工车辆云S·26457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施工工地,污染了南伞镇泰和路街道路面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30328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队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5张照片,证明当事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除泥、冲洗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施工车辆云S·26457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施工工地,污染了南伞镇泰和路街道路面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20230328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公司未对其施工工地现场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施工车辆云S·26457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施工工地,污染了南伞镇泰和路街道路面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四:20230328日,受委托人张俊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公司未对其施工工地现场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施工车辆云S·26457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施工工地,污染了南伞镇泰和路街道路面的事实属实。

202303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18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对其施工工地现场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污染了南伞镇泰和路街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施工车辆应当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后方可驶出工地。根据《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鉴于云南佰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将被污染的路面清扫干净,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机关责令云南佰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云南佰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镇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地址:镇康县南伞镇勐英路9号,户名: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82****2182****0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406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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