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2025〕9号
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兵林(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MADPLD7T5J
详细地址:镇康县凤尾镇芦子园村委会临沧矿业有限公司海山选厂办公楼一楼9号办公室
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工业固废管理制度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违反工业固废管理制度。2025年1月8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违反工业固废管理制度(违反规定委托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未核实受托方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技术能力且受托方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合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26日与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尾矿废料运输合同》,约定由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实际为2024年12月4日)开始运输你公司产生的尾矿废料(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明确你公司委托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运的尾矿废料处置权和收益权归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拉运你公司的尾矿废料时,由你公司按吨计价向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应的运费,你公司无违法所得〔1.未核实受托方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技术能力。你公司与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述的临时堆场(南伞镇小桥水堆场、南伞工业园区安兴驾校内临时堆场、制砖场)均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关于贮存场所的技术要求。2.未核实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技术能力。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2024年12月4日实际开始运输尾矿废料到2025年1月6日其与镇康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废铁尾矿买卖合同书》期间,不具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技术能力;你公司既没有核实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制砖的相关资格证照,也没有核实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第三方制砖的相关证明,导致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你公司拉运的2460.98吨尾矿废料得不到合法处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2024年12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兵林)1份共7页;
3.2024年12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1份共4页;
4.2025年3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兵林)1份共5页;
5.2025年3月1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1份共3页;
以上证据,证明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你公司违反工业固废管理制度。
6.2024年12月25日,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兵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以上证据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兵林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兵林身份信息。
7.2024年12月25日,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以上证据由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提供,证明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身份信息。
8.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共7页;
9.2024年12月31日,镇康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从ArcGIS软件导出的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查询结果图;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凤尾镇凤流线旁一农用地(该农用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凤尾镇凤流线K2+800M小水井村委会热水河五组老白塘处,属于凤尾镇小水井村委会热水河二组村民李金贵流转转入土地)内堆放来自你公司的尾矿废料。
10.2024年12月25日,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以上证据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兵林提供,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11.2024年12月25日,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以上证据由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提供,证明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2.2024年12月25日,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1月26日签订的《尾矿废料运输合同》复印件1份共3页;
13.2024年12月25日,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废料出库手写台账1份共1页;
14.2024年12月25日,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车辆照片1份共1页;
以上证据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兵林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运输、处置尾矿废料,实际从2024年12月4日开始运输,运输量总计2460.98吨。
15.2024年12月25日,镇康县振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尾矿浆加工回收利用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共10页;
16.2024年12月25日,临沧矿业尾矿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1份共6页;
17.2025年3月6日,镇康县拓鑫矿产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临沧矿业尾矿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转让协议1份共2页;
18.2025年3月6日,关于镇康县拓鑫矿产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临沧矿业尾矿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况说明1份共1页;
以上证据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兵林提供,证明你公司生产中沿用镇康县拓鑫矿产发展有限公司获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内容,承接镇康县拓鑫矿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地与设备,采用脱水、磁选等工艺对临沧矿业的废石和镇康县振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产生的干抛废石、尾矿浆等进行选别;证明你公司产生的尾矿废料属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9.2025年3月10日,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镇康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签订的《废铁尾矿买卖合同书》1份共8页;
以上证据由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提供,证明你公司与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尾矿废料运输合同》时,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镇康水泥建材有限公司还未签订《废铁尾矿买卖合同书》,不具备将尾矿废料交由镇康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处置的能力。
20.2025年2月1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补充)1份共5页;
21.2025年3月10日,由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提供的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堆场照片1份共2页;
22.2025年3月1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1份共13页;
以上证据,证明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堆场情况且场地设置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技术要求。
23.2025年3月26日,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数量情况说明及员工花名册1份共2页;
以上证据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兵林提供,证明你公司员工数量情况。
24.2025年1月26日,查询“云南省移动执法系统历史案件查询”及“云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行政处罚案件查询”平台截图1份共2页;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在系统查询提取,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25.2025年1月26日,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报告1份共4页;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在系统查询提取,证明你公司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
26.2025年4月14日,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1页;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2名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因本案案情复杂,不能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2025年4月3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本案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2025年4月3日《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工业固废管理制度案行政处理决定延期申请审批表》为证。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5〕7号)、2025年4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2025年4月29日(9:00至10:30),我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召开法制审核会议,形成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五条“【不适用裁量因子的特殊情形】本规则的某些裁量因子在办理具体行政处罚案件中不适用或在执法调查中确实无法收集相关裁量因子情节证据的,在裁量时可不适用该裁量因素及裁量因子,但应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注明。”的规定,因认定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救措施”(含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持续扩大)的证据不充分,应当不适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补救措施’”裁量因子;基本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新计算处罚金额,即:对该公司违反工业固废管理制度(违反规定委托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临环法审〔2025〕7号)为证。
2025年4月29日(11:30至11:45),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一致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云南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工业固废管理制度(违反规定委托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2025年4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运输、利用、处置量为20吨以上,对应裁量等级为5;2.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应裁量等级为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2024年12月4日开始),对应裁量等级为1。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对应裁量等级为-2;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2。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你公司管控单元分析结果为一般管控单元,对应裁量等级为0.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工业固废管理制度(违反规定委托镇康县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滟雪
电话:0883-6635821
地址: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和顺路22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邮政编码:677704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