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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小知识
发布日期:2024-04-15 15:08
信息来源:木场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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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于农户承
包村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补贴承租(包)
者。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二、补贴依据
(一)补贴依据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
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
7
种情形
1
.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
还林政策的耕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
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
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
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生
产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
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粮食
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
.对抛荒
1
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
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
1
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
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6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
.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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