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举报制度。
一、自觉维护和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滥杀、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二、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我单位反映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走访等方式接收的投诉举报。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均可依法向本单位投诉或举报,同时投诉举报人应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最好有图文影音资料及其他支持投诉举报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五、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六、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七、对不属于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八、县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九、建立健全多部门(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部门、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等)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研究并及时办理投诉举报及善后工作。
十、对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十一、对滥食野生动物举报核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情况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健康安全和生态保护意识教育,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觉带头抵制食用野生动物,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管住嘴、管住手,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十三、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举报制度,已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十四、镇康县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举报电话:0883—6630235;举报邮箱:zkxlyhcyj@163.com。
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