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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要闻
镇康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日期:2026-03-24 16:07
作者: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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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比例/数量

检查频次/频次上限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是否实施“综合查一次”

备注

1

兽药监督检查

1.是否有兽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一致。

2.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3.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是否建立购销记录。

4.兽药入库、出库,是否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5.是否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6.是否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7.是否按照要求实施兽药产品追溯,兽药入库时,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

8.是否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9.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是否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1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生产、经营主体

50%

4

实地检查

2026年1-12月


2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

1.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件: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是否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3.定点屠宰厂(场)是否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并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4.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

5.定点屠宰厂(场)是否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6.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定点屠宰厂(场)是否加盖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厂(场)

100%

8

实地检查

2026年1-12月


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1.经营者是否符合经营条件: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2.是否有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购销台账;

3.是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4.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5.是否经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6.是否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7.是否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8.是否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9.是否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

50%

4

实地检查

2026年1-12月


4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1.是否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一致。

2.是否有假冒授权品种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3.是否有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的行为。

4.是否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5.是否有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

6.是否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

7.是否有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

8.是否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

9.是否有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行为。

10.是否有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为。

11.是否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为。

12.是否有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

13.是否有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14.是否有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15.是否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主体

30%

4

实地检查

2026年1-12月


5

农药监管检查

1.是否有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2.是否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行为。

3.是否有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

4.是否有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5.是否有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为。

6.是否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

7.是否有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为。

8.是否有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为。

9.是否有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

10.是否有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为。

11.是否有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

15.是否有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经营主体

30%

4

实地检查

2026年1-12月


6

农业机械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

2.是否利用维修配(部)件或者报废机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3.是否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

4.是否凿改、重制农业机械发动机号、车架号。

5.是否承修国家规定报废和禁用的农业机械。

6.是否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第四十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使用主体

40%

4

实地检查

2026年1月-12月


7

肥料监督检查

1.是否有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

2.是否有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行为。

3.是否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

4.是否有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是否有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行为。

5.是否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八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生产、加工、经营、使用主体

40%

4

实地检查

2026年1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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