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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镇康县统计局 作者: 时间:2024-06-12 17:22 点击率:
镇康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进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镇康县统计局
2 统计执法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依据补充)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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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事项清单结合2023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整理,与权责清单网公布情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