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凤尾镇太和酒店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住宿旅客监护人信息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06月11日,镇康县凤尾镇太和酒店因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住宿旅客监护人信息,被镇康县公安局凤尾派出所查获,后给予警告和责令改正的处罚。2024年5月28日,一名叫字XX的未成年人在入住凤尾太和酒店208号房间时,镇康县凤尾镇太和酒店未落实旅馆业未成年人旅客入住“五必须”的规定,未如实登记监护人信息。凤尾派出所民警遂将镇康县凤尾镇太和酒店经营者陈XX口头传唤到执法办案中心作进一步调查。陈XX对自己未按规定登记字XX身份信息以及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事酒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第一百二十二条: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处罚结果:对镇康县凤尾镇太和酒店作出立即予以改正并处警告的处罚。
四、 处罚单位: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凤尾派出所
五、 处罚时间:2024年06月14日
镇康县公安局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