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凤尾安心旅社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旅客住宿监护人信息案
一、 案件情况。2024年7月15日22时20分,镇康县公安局凤尾派出所民警在对凤尾安心旅社进行检查时,发现安心旅社303房间内有三名未成年人,分别为李某某(女,14岁)、曹某某(男,16岁)、秧某(男,14岁),经了解,李某某和曹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入住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经查看旅店业旅客入住登记系统,发现7月11日和7月13日只登记了李某某的入住信息和监护人信息,未登记曹某某的相关信息,安心旅社经营者曹某当场承认了自己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旅客住宿监护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后民警将李某某、曹某某、秧某口头传唤至镇康县公安局凤尾派出所作进一步审查。经询问,曹某如实交代了凤尾安心旅社于2024年07月11日、7月13日两次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住宿旅客监护人信息的违法事实。当事宾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第一百二十二条: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处罚结果。对镇康县凤尾安心旅社作出停业整顿七日,并处一万元罚款的处罚。
四、 处罚单位。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凤尾派出所。
五、 处罚时间。2024年07月22日。
镇康县公安局
2024年9月12日